温保协[2015]4号
各会员:
原《温州市保安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2008年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的,七年来在指导协会工作开展,加强行业自律建设,促进保安服务业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实施和保安服务市场的开放,民营公司和外资公司相继出现,保安服务市场主体成分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全市公安机关开办的保安服务公司脱钩改制工作结束,公安机关实现了由“办保安”向“管保安”的转变,《章程》中个别条款已不能适应保安服务业和协会发展需要,必须作出一定修改。
本次修订以“依法、规范、发展”为指导思想,遵循严格依法、严格规范和充分结合保安服务业与协会发展实际的原则,对《章程》总则、业务范围、会员、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等章节均作了修改,并提交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保安协会
2015年7月16日
温州市保安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温州市保安协会,英文译名为Wenzhou Security Association,缩写为WZS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温州市各县(市、区)从事保安工作、热心保安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组织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系独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照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调查研究,相互交流安全防范的经验,协助公安机关组织、协调保安服务业务,不断提高队伍素质,提高保安服务质量,开拓服务范围,促进保安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安全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主管单位温州市公安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点为:温州市金桥路2号(温州市公安局大楼5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制定实施行业标准,协调企业内部之间的关系,组织实施保安企业资质认证和保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加强企业之间的协作,协调行业内部之间关系,规范行业内部保安服务标准,严格行业内部企业行为;
(三)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承担行业的自律管理,配合开展行业监管和评优等工作;
(四)办好本协会网站及其他信息载体,做好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等;
(五)围绕社会安全防范,组织专题调查,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参加全国同类协(学)会的学术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传递、交流国内外安全防范先进科学技术信息;
(六)组织各项业务活动,通过座谈会、报告会、展览会等形式,推广保安业务工作的经验,应用先进安全防范技术,帮助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
(七)举办培训班(会),培训保安业务骨干,提高保安公司和保安人员的整体素质;
(八)加强组织联系,密切会员之间的协作;
(九)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十)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其他依法可以开展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保安工作,热心保安事业;
(四)在保安服务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支持协会工作,愿意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协会的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
(六)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学习有关保安业务方面的法律、政策,掌握保安工作的理论知识和科技知识。
(五)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 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议本协会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十)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保安工作,并在保安服务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由副会长、秘书长参加);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交新会员入会草案;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修改经会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5年7月7日温州市保安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