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保安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温州市保安协会,英文译名为Wenzhou Security Association 缩写为WZS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温州市各县(市、区)从事保安工作、热心保安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系独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照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调查研究,相互交流安全防范的经验,协助公安机关组织、协调保安服务业务,不断提高队伍素质,提高保安服务质量,开拓服务范围,促进保安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安全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温州市公安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温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委员会。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地点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制定实施行业标准,协调企业内部之间的关系,组织实施保安企业资质认证和保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
(二)加强企业之间的协作,协调行业内部之间关系,规范行业内部保安服务标准,严格行业内部企业行为;
(三)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承担行业的自律管理职责,配合开展行业监管和评优等工作;
(四)办好本协会网站及其他信息载体,做好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等;
(五)围绕社会安全防范,组织专题调查,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参加全国同类协(学)会的学术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传递、交流国内外安全防范先进科学技术信息;
(六)组织各项业务活动,通过座谈会、报告会、展览会等形式,推广保安业务工作的经验,应用先进安全防范技术,帮助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
(七)举办培训班(会),培训保安业务骨干,提高保安公司和保安人员的整体素质;
(八)加强组织联系,密切会员之间的协作;
(九)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十)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其他依法可以开展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为客户单位提供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 全风险评估等服务的各类保安服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公司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依法 设立的保安培训单位;保安服务产品及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研发、生产、应用等单位;
(二)各县(市、区)保安协会及其他行业社团组织;
(三)其他支持保安服务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向单位会员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协会的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
(六)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学习有关保安业务方面的法律、政策,掌握保安工作的理论知识和科技知识;
(五)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议本协会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其管理办法;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内设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十)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工作机构) 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 同时换届。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指导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保安工作,并在保安服务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协会参加有关会议和外事活动;
(五)委托副会长代行相关职权。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做好本协会相关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代行相关职权。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内设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交新会员入会草案;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3人。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对本团体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团体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本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以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条监事应列席理事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会议一般应由2/3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应经全 体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1次;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 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本团体负责人、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的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担任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财务人员及内设机构人员;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八条监事由换届领导小组(成立阶段为筹备组)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 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2届。监事在任期内,会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修改经会员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 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协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协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三条专职工作人员有党员的应建立党组织,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单独建立党组织,有3名以上 党员但不能转移组织关系的应建立临时党组织。
第五十四条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六条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七条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经2026年8月31日温州市保安协会第五届会员大会修改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